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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综合执法以数据模型规范自由裁量权

时间:2022-08-07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多年执法实践经验,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为契机,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全面规范自由裁量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注重过罚相当,推行公式判罚。为防止行政处罚畸轻畸重,针对违法行为作出的罚款决定,罚款数额按《实施基准》中违法情形对应的处罚基准乘以情节系数进行公式判罚,公式表述为:罚款数额=处罚基准×情节系数,同时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形成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特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注重宽严相济,推行轻重情节。情节系数分为从轻情节系数和从重情节系数,对从轻情节分为9种情形系数设定从0.3至0.9,对从重情节为6种情形系数设定从1.1至1.4分。同时,对于六个月以内屡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设定从重系数。此外,根据当事人的违法动机、违法后的态度、基本情况以及一贯表现等,可以酌情适用0.7-0.9或1.1-1.3作为情节系数。

注重细化量化,推行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不同的违法情形进行细化,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设定不同的处罚基准。同时《实施基准》涵盖发展改革、经信、教育、自然资源、建设、水行政等17个方面综合执法处罚事项。   

注重服务监管,推行审慎执法。全面推行柔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出台《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审慎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审慎执法监管事项清单》,覆盖30个执法事项66种违法行为。通过采取指导、建议、提示、告诫、约谈和回访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推动问题向源头化解、前端管理和事前防范,实现从处罚性执法向服务性执法的根本转变。2022年上半年全市累计办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及告知承诺案件480余起。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规范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进一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供宁波经验。

(刘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