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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执行智慧!莞惠两地法院开通“执行城轨”

时间:2019-06-02

5月31日下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院长陈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院长陈超在东莞中院代表两地法院签署了协同发展执行协作机制框架协议。这意味着莞惠两地法院正式开通“执行城轨”。

近年来,莞惠两地法院执行案件大幅上升。截至今年5月,东莞法院执行收案41298宗,同比增长超过14%;惠州法院收案12490宗,同比增长10.24%。数据显示,近年来,东莞与惠州两地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相互交叉的占到了一定比例。此次两地签署协作机制框架协议,主要是为了解决两地跨辖区案件执行的一些现实困难,缓解执行压力。内容涵括协助申请执行、协助委托送达、协助网络查控等等。

“东莞与惠州毗邻,两地经济往来较密切,签署协议目的是为了推进莞惠两地执行工作,加强两地法院之间的执行互助,解决跨辖区案件执行存在的问题,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司法保障。今后我们还要加强两地法院联合调研及专题论坛交流机制,就涉及两地执行热点难点问题,共同交流经验,共享执行智慧”,惠州中院院长陈斯说。

破题1:委托执行难

现实当中各地法院在委托执行操作上不尽一致,一定程度造成了“委托执行难”。莞惠两地法院框架协议在最高法《委托执行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委托执行的事项和周期,规定两地法院建立委托送达协作机制,对于文书送达事项互相委托办理,缩短文书送达周期;同时建立执行委托协助机制,对于具备委托和受托条件的事项,经报请两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同意后,可以代为办理,拓展了委托执行的范围。

破题2:异地执行难

异地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需要,与委托执行相比,异地执行具备直接、明确、及时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执行法院可能陷入“客场作战、孤立无援”的情况。

为解决这个问题,莞惠两地法院框架协议强调协助执行机制,对彼此间需要协助清场、查封、拘留、搜查等执行事项,明确可提前3天发出协助请求,情况紧急可于当日发出协助请求,大大提高了协助执行的效果。

同时规定了两地法院建立网络查控协助机制,双方可便捷利用对方的点对点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特别是在建立执行转破产机制方面,框架协议也有所突破,提出对涉及两地法院符合执行转破产条件的案件要加强沟通、打通障碍,强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严把执行转破产案件节点,确保案件移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王创辉